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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山不动产管理规定

2020-01-29 11:134250

第一条性质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。第二条目的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、改善、利用和不动产权利(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)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,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,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 发展。第三条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,必须签订契约,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。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,不在此例。

第四条管理人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,应指定专门管理人。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,并经公司主管批准。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,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,并报有关税务机构。第六条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。

第七条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,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:1. 契约: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。2. 说明书:说明有关事由、影响、效果、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。第八条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,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。如超出其权限范围,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,盖章。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,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,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。第十条土地、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、房屋的信贷与租赁契约时,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。后者包括事由、期限、支付方法、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。

第十一条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,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,应进行账面调整。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,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,并附说明书,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。第十三条实施不动产的转移、变更及登记事项,由总务科负责。第十四条不动产管理台账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,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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